一、开具免税普通发票
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(试行)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)第七条,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的,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。
纳税申报:开具“免税”税率普通发票,申报时应填列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第19行,开具其他发票列。
进项转出:附表一第19行栏有免税销售额,附表二14行填列免税项目用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。
无法划分的,按照下述公式计算: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=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x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/当期全部销售额。
二、开具免税形式发票
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的,可以开具形式发票。
纳税申报:开具“免税”税率发票,申报时应填列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第19行,未开具发票列。
进项转出:附表一第19行栏有免税销售额,附表二14行填列免税项目用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。
无法划分的,按照下述公式计算: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=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x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。